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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机动渔船地方性法规渔业资源渔业法渔业生产渔港水域违法所得扣押渔船渔业水域

摘要:<正>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管理的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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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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