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标准地名地理实体地方性法规风景名胜区汉语拼音字母区域地名追究刑事责任部门

摘要:<正>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