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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反窃电条例

窃电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计量装置电力管理部门地方性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电网经营企业刑事处罚

摘要:<正>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供用电秩序,预防和打击窃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窃电行为的查处。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反窃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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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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