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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消防机构十六条七条质量技术监督符合安全标准燃气用具没收违法所得消防监督施工

摘要:<正>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液化石油气是指居民、餐饮服务业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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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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