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再婚共同继承2010年退休教师第18条
摘要:编辑同志:我年近八旬,老伴已经去世。2010年,经朋友介绍,我与丧偶退休教师老罗再婚。我有一儿一女,老罗有两个女儿。老罗名下有一处90平米的住房。我们再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门脸房。今年2月,老罗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请问,老罗的遗产该咋处理?于萍同志: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划分你与老罗各自的财产,其中老罗的个人财产属于他的遗产。如你在信中提到的罗婚前的私产住房即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去世以后,该房产应由你和他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你与老罗共同出资购买的门脸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归你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为老罗的遗产,应由你和老罗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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