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管理人员约定人身意外伤害退休职工保险公司指定受益人
摘要:周老太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早年丧偶,无子女。8年前与有一独生女儿、丧偶的退休的企业管理人员李老汉再婚。李老汉在与周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用自己的婚前存款向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其中有一笔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周老太。最近76岁高龄的李老汉因心梗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向李先生家人支付二十多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处理完李老汉的丧事,就这笔保险金,李老汉的女儿与周老太发生纠纷,李老汉的女儿认为这笔保险金是遗产要对半分,周老太不同意,因为其中的5万元,早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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