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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得应否属共同所有?

同居生活结婚登记手续感情破裂家庭纠纷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共同生活

摘要:编辑同志:我与丁某同居生活五年,后因为家庭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丁某退休后独自经营一个涂料批发店,年收入六万余元,而我每月退休金仅1200元,我当初52岁,与六十多岁的丁某一起生活主要考虑到他收入较多,生活有保障。我认为,虽然当初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应属我们的共同财产,应平分。请问,我的想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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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世界

《老年世界》(CN:15-101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老年世界》宣传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干部历史功勋和优良的革命传统,以及他们离休以后发挥余热的先进事迹,丰富离休老同志的文化生活,指导他们学习、生活,为老同志们的健康服务,同时交流各地老干部的工作经验,介绍各地老干部工作中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活动中心开展活动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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