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立遗嘱不必征得子女同意

作者:李文成遗嘱人子女法律效力老年人第19条劳动能力法律保护法律行为

摘要:有的子女要求老人立遗嘱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并要求把遗嘱的内容公开。这种做法是与有关法律相悖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老年入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可见,老年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遗嘱内容未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权,所立遗嘱即具备法律效力,将受到法律保护。其次,遗嘱与合同和协议等文书不同,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不需与任何入协商,也无须征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同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老年世界

《老年世界》(CN:15-101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老年世界》宣传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干部历史功勋和优良的革命传统,以及他们离休以后发挥余热的先进事迹,丰富离休老同志的文化生活,指导他们学习、生活,为老同志们的健康服务,同时交流各地老干部的工作经验,介绍各地老干部工作中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活动中心开展活动的典型。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