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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三审稿)》“项”表述法之比较——以“的”字列举法为中心

作者:邹玉华列举法情形主谓结构

摘要:'项'是'法'的结构中'款'之下的要件。在中国立法实践中,有一种同位语列举法即'的'字列举法,在'项'的表述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目前的立法实践中,'的'字列举法中'项'的表述法并不统一和规范,造成了表述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歧义,影响了立法质量。《民法总则》在对《三审稿》修订时,'项'的表述法直接采用主谓结构这一形式,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直接采用主谓结构的表述法,既符合语法规范且没有歧义,是最佳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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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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