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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老年人 湖南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正文】

湖南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湖南抚恤补助标准民政厅财政厅部分优抚对象2005年生活补助标准

摘要: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05年6月21日发出通知[湘民优发(2005)4号],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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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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