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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界定的问题研究

作者:陈大为贿赂范围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

摘要:现行刑法仅将贿赂的范围限定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新型的贿赂方式已经出现,如果仍然固守陈旧的观念将“财物”定为贿赂的唯一方式,既不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又有纵容贿赂犯罪之嫌。为了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重新界定贿赂的范围势在必行。目前,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所争论的焦点就是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到贿赂的范围之内,从法理基础、国际趋势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来看,非财产性利益具备纳入到贿赂范围的理由。因此,贿赂的范围应当由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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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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