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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动产担保的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合一

作者:李文宁; 晏翔动产担保形式主义功能主义

摘要:两大法系的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动产担保实行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与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则由美国开创。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围绕动产的质押、抵押和权利质押等具体动产担保方式展开,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下,当事人设立的动产担保只需符合动产担保成立的实质条件即可。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应兼采二者优点,采取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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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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