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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思考

作者:陈小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置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法院系统进行跨行政区划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但人民法院的跨行政区划设置改革,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逐级产生逐级负责原则。分别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高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跨设区的市(州、盟)行政区划中级人民法院,理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与现有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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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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