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清末民初奉天地区不动产租借习惯法论——兼及与东北其他两省份的比较

作者:祖伟清末民初奉天省不动产租借习惯习惯法的效力

摘要:租借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国家典卖制度的规范下,依托东北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形成了调整租、典、卖三者发生叠加矛盾时的"租不拦当、当不拦卖"习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获得优先居住权,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土地所有人,建筑人不可随意拆除的"借地不拆屋"习惯;在借用的土地上修建房屋,须向出借方缴纳"地皮租"是奉天省独有的习惯;土地所有者与垦户订立荒帖,其效力不仅及于地主与垦户,还及于中人的垦荒习惯等。在司法裁判时因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习惯对今天东北地区房屋租借合同的签订有一定影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