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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人的特殊处理与域外污点证人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陈晓宇行贿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解释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上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使一些人认为行贿人便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的特殊处理便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是因为对于行贿人与污点证人的关系认识不清,本文通过结合域外的污点证人制度来对两者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解决这些认识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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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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