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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盗窃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

作者:高蕴嶙盗窃数额犯罪成本盗窃罪

摘要:犯罪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成本指国家和社会因惩罚和预防犯罪而付出的成本以及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成本;狭义的犯罪成本仅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成本。而盗窃罪的成立应以被害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为必要,但对犯罪人盗窃财物的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财物的情形,对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害该如何理解呢?认定犯罪人的盗窃数额时是否应当扣除犯罪人投入的犯罪成本呢?这是中外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认定盗窃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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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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