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非法采矿适用共同犯罪的理论辨析

作者:康纪田矿业非法采矿共同犯罪

摘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通常需要多人从各个不同方面有意配合,才能形成整体的开采行为。在非法开采方面,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流转、矿产原料的运输和加工、提供火工品和电力、政府官员的默契等,都属于非法开采的共同行为。各自行为单独起来可能不构成犯罪,整体分析时则构成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两种:紧密关系的必要共同,称为"完全共同"犯罪,只能定一罪;松疏关系的相对共同,称为"部分共同"犯罪,可以定数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