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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必要性研究

作者:赵玥婷强奸罪主体性权利

摘要: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只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共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单独成为强奸主体的状况一直存在。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女性可以独立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样有助于对犯罪分子公平的惩戒,对全体公民的保护,促进男女平等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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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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