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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的空间拓展

作者:常婉舒大学生学习权大学自治司法救济

摘要:大学生学习权具有自由权属性与社会权属性。从应然的角度讲,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大学生具有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法以及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大学生的学习权利属于大学自治权属范围,就是依据学术共同体的自律作为营造大学法制秩序,保护大学生学习权的拥有、行使与受益。但是,由于大学内部利益预设的多元化并存,单纯的大学自治无法有效保护大学生学习权益。所以,有必要拓展大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的空间,让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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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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