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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慈健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罪数形态

摘要: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是对国家公务正当性的侵害,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客体遭受侵害后的"进一步结果",将其解释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是妥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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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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