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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作者:马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主体法治政府

摘要:在经济法领域,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属于"市场主体",而政府则属于"市场秩序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避免"政府失灵"削减政府构建市场秩序的能力,有必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依法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有助于构建自由规范的市场进退秩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其次,要求政府依据公开的程序干预经济,有助于提升市场秩序的可接受度。另外,加强政府责任制度建设对市场秩序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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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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