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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完善

作者:何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

摘要: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打击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行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我国刑法在1988年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截堵性罪名。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罪名显现出很多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配套制度的建设也不能及时完善,使其在司法适用上出现很多困难。在从立法技术上对该罪名加以完善的同时,加强建设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惩治贪污受贿,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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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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