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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与和谐社会的行政法理念

作者:王芳; 刘杨公共选择和谐社会行政法理念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要求行政法建立这样一个重要理念:政府与公民之间不是相互对立而是和谐共存、相互支持的关系。这与西方20世纪后期的公共选择理论适成对照。对于行政法学而言,公共选择具有两方面重要立论:行政主体具有经济人的自我定位;行政主体由自利动机引导,按照成本效益分析从事行政行为。本文围绕这两个立论展开论述,认为和谐社会下行政主体应当具有服务者的自身定位,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取向。而对于公共选择理论的了解和研究则有助于从一个侧面为和谐社会中的行政法理念提供借鉴和比照,并有助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进一步清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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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1-142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遵循公安司法理论,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经验,以为公安司法教学和实践服务的原则,促进教学、科研质量的提高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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