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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收容教育立法的建议

作者:胡戎恩; 张琳收容教育人身自由

摘要:收容教育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教育、挽救人员,制止性病蔓延,对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及治疗。但着眼现实,收容教育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实施程序缺乏公开、透明、可救济的法治精神,适用条件不够具体明确、弹性空间太大,未能实现立法初衷,故应对其存在的合法、合理性予以深入探究。从其存在的合法性来看,《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本质上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力度也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这一基本法治原则,不合法治国家要求。从其存在的合理性来看,行为是任何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并且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没有办法真正禁绝。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行为,思考其到底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对于行为的规制在《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所规定,已然形成了严密的处罚体系。因此,对于这部“既不好,又不管用,不能解决问题”的《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建议应当明确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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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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