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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之协调效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草案)》完善建议

作者:马爱平协调效应共同市场支配反垄断法

摘要:协调效应是反垄断法之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2017年9月8日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没有对协调效应及其认定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不批准的情形包括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或协调效应的市场形态。认定构成共同市场支配的要素包括反复的相互作用,达到协调的参考点(价格、产出、市场份额),折现因子,可信的惩罚机制,监督背离协调行为的市场透明度,协调的结果不会被外部竞争者打败,并购和协调效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确定共同参与经营者集中或协调效应的步骤:确定调查的协调理论,评估是否协调效应在并购前市场重复发生,以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确定寡头数量,适用协调效应测试。达成协调的考察标准包括企业属性标准和市场标准,应完善考察标准的考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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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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