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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的法治化探求——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双重思量

作者:王哲; 朱京安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同工同酬

摘要:目前,我国规制就业歧视的法治重任主要由《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予以担当。然而,《劳动法》显露出滞后性的缺陷:一是就业歧视争议法律属性混沌不清;二是举证责任配置规则语焉不详。因此,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实属必要也更合时宜:首先要拓宽法律调控视野劳动过程”要囊括求职阶段和职业阶段。其次,要明确就业歧视类型,设定就业歧视认定标准。最后,要厘定就业歧视争议法律属性、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就在于其在法律效果上力求兼顾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找寻最优的契合点以均衡、调和劳资双方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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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现代化

《理论与现代化》(双月刊)创刊于1989年,由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CN刊号为:12-1166/C,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理论与现代化》注重反映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科研和调研学术成员的思想,反映国内外学术动态,热诚欢迎国内的专家、学者和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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