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红锋 张春玲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法律后果丧失合同救济权利初步证据
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的法律后果有两种观点,丧失合同救济权利说和初步证据说。丧失合同救济权利说侧重于对出卖人的保护,与合同公平原则相悖;适于商事买卖,于民事买卖不妥;导致不真正义务的法律后果免除真正义务的法律后果;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初步证据说具有合理性,与《合同法》第158条第1、2款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本质相符,符合由“买者当心”向“卖者自负”的理念转变,利于瑕疵担保责任向违约责任的统合。立法修改建议为:买受人未于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瑕疵并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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