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华人大制度监督义务监督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权国家权力机关
摘要:监督权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作出监督行为”,而应是既包括实施行为的外在形式,又包括在行为中履行相应义务的内容亚达到一定的标准。为此,本文提出应当用“怠于履行监督义务”取代“监督不作为”概念。分析了人大怠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四种表现形式。并从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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