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克晶; 余方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法律适用
摘要: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法条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而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则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加强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抚慰受害人,引导公民尊重他人权利,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保护司法公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赔偿确立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使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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