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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权利与城市美丽应和谐统一

私权利公权力民权剥夺罚款理由违反市容城市管理者新规定

摘要:尚飞在2004年12月24日的《新京报)上撰文指出:沈阳市将干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一条新规定:“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廓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凡是违反了上述规定.将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某些物品,可能会有碍市容,也可能是与现代文明不尽合拍。尽管如此,拥有公权力的城市管理者,却不能以此为理由,随意强行剥夺这种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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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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