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琼豪密尔功利主义自由原则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可能性
摘要:密尔为了保护个人在涉己行为领域的自由而提出的功利主义自由原则遭受了诸如伤害概念模糊不清、涉己与涉他行为领域的划分不可能、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相冲突的指责。密尔通过把伤害概念界定为是对他人或公众“明确的且可指定的义务”的违背、是对他人已经发生了的“确定的损害”和“可觉察得到的”损害,伤害的内容是指对他人应当认作权利的利益的伤害,以使伤害概念可能成为自由原则的基础;通过把“对他人的影响”区别于“对他人的伤害”,使得涉他行为领域与涉己行为领域的划分成为可能;通过把于己无害的涉己行为界定为个体自我发展的行为、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只限定于成熟的人类及人类个体、自愿受影响不完全等同于自愿受伤害等来实现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的一致性。因此,密尔的自由原则具有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可能性是基于密尔的许多“设定”为基础的,因此,密尔功利主义自由原则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可能性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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