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属依法告知的内容之一

作者:汪晓华行政处罚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

摘要:在对当事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告知义务,但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先告知,《行政处罚法》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做法并不统一。从推进行政法治、维护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角度,及从其它法律条文的反推和立法统一的层面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属依法告知的内容之一。为消除分歧,维护法制的统一,建议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修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理论建设

《理论建设》(CN:34-113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理论建设》是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刊物。读者对象为: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理论、宣传工作者,党校、高等学校、干校的教学科研人员。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