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婉嘉国际性国籍仲裁权仲裁机构
摘要:在商事仲裁领域,区分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具有重要意义,二者划分会导向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然而,区分仲裁“国际性”与“国内性”的标准,不可与区分仲裁裁决“外国国籍”与“本国国籍”的标准相混淆。国际商事仲裁权也在实践中具备许多国内仲裁权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仲裁”的理解有待进一步修正,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机构划分仲裁性质的做法与《纽约公约》提出的“地域原则”也存在差距,不符合国际上日益趋同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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