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冉维芳; 苏甲仁; 张晓东居间行为不可或缺人的行为介绍人共犯委托人营利
摘要:一、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为卖主寻找买主的介绍人,或为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寻购的人作居间介绍的人都应作为贩卖罪的共犯论处;而替那些为自己吸食寻购的人居间介绍,为使他人达到消费的目的的,不能以贩卖罪的共犯论处.居间介绍人是否能作为贩卖罪的共犯,要看其本身是否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委托人实现营利的目的,居间介绍人的行为成为贩卖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行为环节,对此应以贩卖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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