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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分他人给予村上的工作经费,该如何定性?

作者:魏秋艳经费农民集中居住他人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同约定

摘要:2011年8月,某村实施新农村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其资金来源为农民自筹资金,工程承包人杨某提出村干部帮忙做宣传协调工作,将按建筑面积给予该村工作经费。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杨某分两次支付给该村村“两委”工作经费共计8.3万元,村干部王某等人(均为党员)将其中的5.1万元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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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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