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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作者:赵红; 龙雨村民小组单位犯罪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农村集体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补偿费集体讨论异地安置

摘要: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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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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