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华胤国家治理农村治理治理规则国家法律民间规约规则安排
摘要:“国家法律、民间规约”一直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两大类规则;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用强度因国家治理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形式。在西方,自中世纪之后,农村治理走的是一条法治道路,而中国却不同。在国家治理能力较弱的传统社会,“他我生产”的国法不下乡,农村社会依靠“自我生产”的一整套完整的治理规则体系进行自我治理;这套规则体系涵盖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农业社会实现“无为而治”的规则基础,也是支撑农业文明延续的“规则密码”。1949年之后,进入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进程,完全以现代的国家法律体系为前提。随着国家治理能力逐渐变强,国家法律下乡进村,并成为农村治理的主要规则。集体化时期到包产到户之后,再到税费改革之后,以及当下的“法治化”建设,都是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突出“国家法律”作为治理规则、治理农村社会的一个现代化过程。在当下,国家治理能力在农村社会主要体现为“服务能力”,农村治理规则的安排既需要高层输入的“国法”,也需要基层内生的“规约”,“法为主,约为辅”是当前农村治理规则的创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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