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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连带责任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

作者:邹健行政首长负责制连带责任科学界定国家公共权力不当行为责任主体改革和完善下属机构

摘要:连带责任是指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政治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下属机构或人员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连带责任的实现离不开它的工作机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所谓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指国家各级行政首长在其所属行政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享有最高和最后的决策权,并由各级行政首长就整个行政系统的所有决策和行为向权力机关负责的行政领导制度。但是,综观近几年的“问责风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官员鲜有自觉自愿辞职的。理论界甚至有人为辞职的官员愤愤不平。作者认为,这和现行的行政首长权责不对等有密切关系。为了提高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自觉性,使连带责任的实现具有合理性,迫切需要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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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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