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颜梅生一次性赔偿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解决纠纷重大误解
摘要:遭遇工伤后,许多劳动者及其亲属往往会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可事后又常常以赔偿太少、项目计算不齐等提出反悔,而用人单位则坚持以协议为凭置之不理。难道“一次性赔偿协议”就是绝对的一锤定音吗?重大误解:“一次性赔偿协议”可撤销【案例】:2014年6月4日,杨志萍在上班时因为地滑不慎在楼梯上跌倒并滚落。因看起来伤情不重,而附近一家小诊所也表示问题不大,经公司提出,杨志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志萍医疗费用共计500元。如有结余,归杨志萍所有;如若不足,均由杨志萍自理。岂料,到了晚上,由于变得疼痛难忍,杨志萍被送到医院诊治,结果让她吓了一跳:尾椎骨折。这意味着不仅治疗费用高昂,且有可能瘫痪。而当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承担垫付医疗费用等工伤责任时,公司却以双方已经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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