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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有风险

作者:石先广试用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辞退人力资源部经理风险员工经营战略调整工作人员

摘要:[案例]:某公司因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2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刘先生将这一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周先生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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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世界

《劳动保障世界》(CN:22-135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劳动保障世界》秉承服务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于创新型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理念,直接面向国内外各类、各级研究生培养院校,以学术文献快速报道、广泛传播为手段,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知识研究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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