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勇合同约定竞业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一次性支付保密合同公司
摘要:【案例】:2003年3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与李海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06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另一方2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李海鲍在与爱仕达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爱仕达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海鲍为与爱仕达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应一次性支付给爱仕达公司2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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