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倚待遇复发1993年1960年重伤事故劳动部职工单位异物医院视力失明预见
摘要:编辑同志:我单位一职工1993年在施工中打錾子时,碎渣飞入右眼,构成工伤。经医院检查发现眼内有异物,取出异物后,右眼视力为0.8,左眼视力为1.5。根据当时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规定:“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为重伤。该职工当时右眼0.8,其本人和医院并未预见到有失明的可能,因此单位按轻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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