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项兆会; 朱群群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股东资格
摘要:我国法律并没有使用隐名股东这一法律术语而代之以实际出资人这一称谓。隐名股东并不具有当然的股东身份,隐名股东与显然股东之间往往通过投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以及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身份。隐名股东的显名需要取得名义股东以外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才可取得股东资格。防止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无效、股权质押登记、取得名义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事实认可、显然股东的个人道德品质或资信等都是隐名股东防范法律风险的策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