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朝阳; 韩明月船舶交接船舶所有权
摘要:本文针对船舶登记中不被重视和容易忽略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及交接文件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民法通则》、《海商法》及《合同法》,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述了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及进行船舶交接的必要性及其法律后果。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发生买卖应进行所有权登记,在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对于因买卖而没有发票的双方应当提交船舶合同和交接文件。但现在个别船主在买卖后不进行所有权登记,在买卖时对交接文件的意义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没有必要,有的不知怎样写交接文件。如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将交接事宜直接写入合同,如果交接文件写“交款办理交船手续”,或“将于某年某月某日交船”等等,均不符合法定要求。虽然在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中专设了“船舶所有权登记”一章,对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还要遵循《民法通则》、《海商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条款,确保船舶所有权登记行为的合法和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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