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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磊制度运行审判人员非法证据排除中国特色会议程序程序问题证人名单

摘要: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这项举措意义重大,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此项程序制度无疑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中间程序,将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但是法律条文仅对该制度设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运行规则并未细化、明确化,需要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做进一步的丰富,使该制度的运行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笔者就相关问题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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