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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的界定与制度构建

作者:陈玉成营利性商主体

摘要:由于商事与民事存在许多差别,简单笼统地将商事适用民法中的制度存在诸多不适,致使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使得有必要对商事进行界定。将具有营利性的划为商事的范围进行统一调整。基于民事与商事的差异性,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民事与商事具有必要性。商事的根本标准是营利,商事制度的构建包括立法模式与具体制度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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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主要刊登政治、经济、法律、哲学、历史、宗教、文学、语言、艺术,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体育、技术学科和教育等学科领域有新意、有理论深度的学术研究论文。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喀什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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