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娉婷但书危险驾驶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刑”使得“但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再次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但书”规定作为总则条款有其特有的价值,但是由于其在刑法中的定位不明确,使得在实践中的运用往往存在许多错用、滥用的情形:与犯罪形态互相混淆;“但书”中的“情节”与量刑情节模糊不清;出罪与入罪的界限不明确,等等。要正确发挥“但书”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的价值,首先要明确其定位——犯罪概念中关于量方面的规定;其次要明确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体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内涵,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及刑法的谦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