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长丹法律人格民事主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
摘要:人工智能对民法更深层次的挑战在于拥有与现行法下自然人同等甚至更高智力水平的机器人的法律地位认定、机器人相互之间或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机器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承担问题已经对现行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规则提出挑战。在人工智能分类基础上扩张解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民事主体是应对挑战的重要途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科技与法律》(CN:10-1731/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科技与法律》宣传科技法制建设刊物。旨在宣传国家科委的政策法规,促进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传播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
部级期刊
人气 1070617 评论 53
省级期刊
人气 843998 评论 70
人气 803126 评论 68
人气 751088 评论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