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兢程投放危险物质公共安全
摘要:投放危险物质举动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确定人生命以及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安全,如果其举动仅仅指向确定人的重大利益安全, 即使其受损的人数量较多, 也不成立本罪; 投放危险物质举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三种, 第一,作为举动, 第二, 不作为举动, 第三, 作为与不作为相互结合的举动;本罪的入罪年龄是十四周岁, 不能因为举动人投放的物质不同, 而对入罪年龄进行区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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