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马兢程投放危险物质公共安全

摘要:投放危险物质举动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确定人生命以及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安全,如果其举动仅仅指向确定人的重大利益安全, 即使其受损的人数量较多, 也不成立本罪; 投放危险物质举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三种, 第一,作为举动, 第二, 不作为举动, 第三, 作为与不作为相互结合的举动;本罪的入罪年龄是十四周岁, 不能因为举动人投放的物质不同, 而对入罪年龄进行区分处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科教文汇

《科教文汇》(CN:34-1274/G)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科教文汇》遵循"严谨、唯实、公开、优质"的方针,力求体现"现代"、"实用"、"综合"三大特色。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的态势、全面提高科教文工作者的素质,从而推动我国科教文化事业的发展。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