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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机制约束下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式创新趋同行为研究——以中关村软件园为例

作者:李超合法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集群式创新创新趋同中关村软件园

摘要:利用新制度学派观点,以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式创新行为为基础,以合法性机制为视角,从组织域层面解释企业集群式创新趋同行为的发育机理,并以中关村软件园企业创新联盟为例,揭示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创新的内在动力。研究发现,集群内企业通过强制趋同、模仿趋同以及规范趋同3种机制,在使自己适应创新制度环境的同时,不断具有创新同质性。同时,产业联盟成员企业通过创新与模仿、合作与竞争等行为提高其合法性,实现企业集群不断创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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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与对策

《科技进步与对策》(半月刊)创刊于1984年,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42-1224/G3,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科技进步与对策》始终以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己任,紧紧围绕“科技进步怎么样”和“科技进步怎么办”两大历史命题,致力于促进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走出了一条特色化、品牌化办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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